四、收文辦理
1、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2、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qū)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xié)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guī)范。
3、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公文,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4、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后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并說明理由。
5、收到上級機關下發(fā)或交辦的公文,由文秘部門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后辦理。
6、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xié)調,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報請上級機關協(xié)調或裁定。
7、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8、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五、公文歸檔
1、公文辦理完畢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2、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lián)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于保管和利用。
3、聯(lián)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立卷)、歸檔,其他機關保存復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4、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立卷)、歸檔。
5、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6、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六、公文管理
1、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tǒng)一收發(fā)、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2、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制度。
3、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fā)范圍。
4、公開發(fā)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fā)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fā)布的公文,同發(fā)文機關正式印發(fā)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5、公文復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證明章。
6、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7、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并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8、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二人以上監(jiān)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9、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關規(guī)定移交檔案部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清退。
10、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