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的國外優(yōu)先權為6個月,申請人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注冊商標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申請文件的副本。
2、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3、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4、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非法搶注無效)
5、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7、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8、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9、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10、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11、除前述兩條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12、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13、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4、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xù)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15、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商標法第48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16、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7、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8、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9、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0、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