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擬定國家公務員錄用法規(guī);制定有關的具體政策;指導與監(jiān)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備案工作,某些考試工作可以委托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qū)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qū)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據(jù)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法規(guī),制定本行政轄區(qū)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guī)定;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指導和監(jiān)督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規(guī)定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錄用考試的組織辦法;承辦國務院人事部門委托的有關考試工作。
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轄區(qū)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要求,承擔本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服務機構受政府人事部門委托,承擔某些錄用考試具體操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