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提高面試水平,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面試。
第三條 面試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
第二章 面試管理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面試的政策制定、管理與監(jiān)督,負責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qū)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qū)內公務員面試的管理與監(jiān)督,負責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轄區(qū)內公務員面試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要求,承擔本部門公務員面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面試內容、方法與程序
第八條 面試主要測評應試人員適應職位要求的基本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包括與擬任職位有關的知識、經(jīng)驗、能力、性格和價值觀等基本情況。
第九條 面試內容分為若干測評要素,主要包括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應變能力、計劃組織協(xié)調能力、人際交往的意識與技巧、自我情緒控制、求職動機與擬任職位的匹配性、舉止儀表和專業(yè)能力。必要時,根據(jù)職位要求,面試內容可以增加其它測評要素。
第十條 面試測評要素由錄用主管機關確定。確定面試測評要素的基本原則是:
(一)根據(jù)擬任職位的工作性質、職責任務、難易程度、責任大小對人員的要求,確定要素項目。
(二)選擇面試測評要素,應當適應和發(fā)揮面試功能,避免與資格審查、筆試、考核等環(huán)節(jié)的測評內容重復。
(三)根據(jù)不同測評要素的可測程度及與擬任職位要求的關聯(lián)程度,確定其分數(shù)權重。
第十一條 面試試題一般由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命題小組編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門編制。
第十二條 編制面試試題必須貫徹以下原則:
(一) 政治思想性原則。試題內容健康,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
(二) 科學性原則。試題具有科學性,編排、評分要求規(guī)范。
(三) 針對性原則。試題編制要貫徹“為用而考”和“因崗擇人”的原則,體現(xiàn)測評要素的要求,同時要符合應試者的特點。
(四) 靈活性原則。試題的內容設計、提問、追問、評分要點等要給考官和考生留有發(fā)揮的余地。
第十三條 編制面試試題的基本程序:
(一) 根據(jù)測評要素和測評對象,確定題目類型;
(二) 科學、合理地取材;
(三) 命題小組討論;
(四) 形成試題,包括題干、出題思路、參考答案、評分要點;
(五) 組合題目。
第十四條 面試測評方法由錄用主管機關規(guī)定,主要采用結構化面談和情境模擬相結合的方法,也可根據(jù)擬任職位要求采用其它測評方法。
第十五條 面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面試實施方案;
(二)編制面試試題及相關測評材料;
(三)成立面試考官小組;
(四)培訓面試考官;
(五)實施面試;
(六)公布面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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