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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知識記憶(10)
221、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為,同時又構成刑法第385條規(guī)定之受賄的,依阿姨重罪定罪處罰。
222、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甲類)或流行(乙類),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223、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如行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要件,應從一重罪處罰。
224、軍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構成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225、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主體:軍人。
226、軍人泄露軍事秘密以外的其他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故意(過失)寫落國家秘密罪。
227、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guī)程,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如果僅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而發(fā)生重大事故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228、軍職人員秘密竊取或公然奪取部隊除**、**、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軍職人員竊取、搶奪**、**、爆炸物的,則仍構成盜竊、搶奪**、**、爆炸物罪。
229、刑法未明確規(guī)定罰金數(shù)額標準的,其最低額不能少于1000元。對未成年人應從輕或減輕判處罰金,但其最低額不能少于500元。
230、財產刑由一審法院執(zhí)行。
23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予以認定。
23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執(zhí)行1.5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時間間隔應當在一年以上。
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減2——3年有期徒刑以后,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規(guī)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233、對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如在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可予以減刑。
234、無期徒刑罪犯,如確有悔改表現(xiàn),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服刑2年后可以減刑。對確有悔改表現(xiàn)或有立功表現(xiàn)的,一般可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35、對死緩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zhí)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
236、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應分別以故意**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37、對入戶盜竊,因被發(fā)現(xiàn)而當場使用**或以**相威脅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238、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39、盜竊未遂,情節(jié)嚴重,如此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240、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41、監(jiān)護人除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外,不的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242、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yè)符合規(guī)定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三資企業(yè)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243、企業(yè)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不應自行成立清算組)
244、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45、企業(yè)之間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聯(lián)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lián)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協(xié)議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法律或協(xié)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246、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247、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48、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49、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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