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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減刑適用范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執(zhí)行期間,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78條所列6項之一),應當減刑。
72、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74、假釋適用范圍:被判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實際執(zhí)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院核準,可不受上述執(zhí)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爆炸、搶劫、強*、綁架等**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76、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10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77、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7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犯此罪并實施**、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80、非法制造**、**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應以非法制造**、**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吸收犯)
81、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規(guī)定處罰。
依法配置**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沒,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規(guī)定處罰。
82、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勞動安全設施符合國家規(guī)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成立該罪;如果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沒有提出事故隱患,行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該罪。
8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罪,以造成嚴重后果為犯罪成立的條件。
86、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規(guī)定的特定偽劣產品,但不符合各該條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時,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則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87、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規(guī)定的特定偽劣產品,構成各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又湊成刑法第140條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法條競合)
88、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論處。
89、以**、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條規(guī)定的阻礙國家機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罪,依數罪并罰規(guī)定處罰。
90、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商業(yè)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者允諾他人謀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質和種類,則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并且要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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