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蘇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保全電子數據應兼顧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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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電子數據應兼顧個人隱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fā)《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案質量。規(guī)定明確,電子數據面臨被篡改或滅失“危險”,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長可批準對其凍結保全。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不愿意配合司法機關收集調取證據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如果收集調取的證據屬于電子數據類,并且不能及時調取,那么司法機關就會錯過固定證據的最佳時機。因為電子數據類的證據與傳統(tǒng)類型的證據有很多差異,電子數據具有高科技性、不穩(wěn)定性等特征,很容易被修改或刪除,使其證據效力減弱甚至喪失,尤其是刑事案件對證據的排他性要求非常高,如果電子數據類證據不能保持原始狀態(tài),就會影響整個案件的順利辦理,甚至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由此可見,刑事案件當中的電子數據保全對打擊犯罪而言尤為重要。對此,規(guī)定指出,在收集、提取電子數據過程中,辦案人員可通過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制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凍結電子數據,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等方式方法對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進行保護。
電子數據的不穩(wěn)定性特征要求司法機關的保全工作必須高效及時,但是如何保全必須加以規(guī)范,否則就會造成辦案受掣肘現象。電子數據基本上都會涉及個人隱私,例如移動電話、社交軟件賬號、微博微信賬號等等,這些不僅會包含司法機關需要的電子數據,而且還有很多個人的其他隱私,對個人隱私問題的保護,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guī)定司法機關要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保密。相比較傳統(tǒng)的書證、物證等證據類型,電子數據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其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量非常大,這就可能會引起被收集、調取電子數據對象的疑慮。
如何保障司法機關既能順利調取刑事案件的電子數據,又能兼顧對相關人員個人隱私的強有力保護,就成為信息化時代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新問題。收集、調取電子數據的對象有些情況下是案外人,甚至自身并不與刑事案件有任何利害關系,這些人出于對個人隱私的擔憂會對司法機關調取電子數據的要求不愿配合,相關人員如果不配合就會造成辦案效率降低。即便明確規(guī)范收集、調取電子數據的方式方法,如果不解決好相關人員對個人隱私的后顧之憂,那么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工作仍然會遇到阻力。
當司法機關的刑事偵查權與公民個人隱私權發(fā)生沖突時,個人權利應該向公共利益讓渡,但是司法機關應該細化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時保護隱私權的具體措施,有效防范辦案人員泄露個人隱私,強化保密紀律執(zhí)行,解決好相關人員配合辦案的后顧之憂。賦予司法機關保全電子數據的權力就是要破除辦案的掣肘因素,而最大限度保護個人隱私同樣能讓保全工作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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