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蘇公務員法律常識練習題36
2016年江蘇公務員考試公告還未公布,但考生可以早做準備。需要復習的考生可借鑒參考2016年江蘇公務員考試提前復習教材。下面江蘇公務員考試網為考生提供一些法律常識練習題供考生練習。
1.趙某在公共汽車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員而與之發(fā)生口角,售票員在趙某下車之后指著他大喊:“打小偷!”趙某因此被數名行人撲倒在地致傷。對此應由誰承擔責任?( )
1.趙某在公共汽車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員而與之發(fā)生口角,售票員在趙某下車之后指著他大喊:“打小偷!”趙某因此被數名行人撲倒在地致傷。對此應由誰承擔責任?( )
A.售票員
B.公交公司
C.售票員和動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動手的行人
2.小女孩甲(8歲)與小男孩乙(12歲)放學后常結伴回家。一日,甲對乙講:“聽說我們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買了一條狗,我們能否繞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負責。”后甲和乙路經王家同時被狗咬傷住院。該案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 )
A.甲和乙明知有惡犬而不繞道,應自行承擔責任
B.乙自行承擔責任,乙的家長和王家共同賠償甲的損失
C.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過錯,共同分擔責任
3.《洞穴奇案》中描述了這樣一個案件:一群探險隊員在一個山洞里遭遇崩塌,在搶救隊伍挖通生命通道前,這些人即將餓死。經過抽簽抓鬮,抽到“死簽”者被吃掉,其他人最終獲救。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存活下來的探險隊員( 。。
A.因自愿抽簽、自愿選擇,所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B.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可酌情減輕處罰
C.按生存權優(yōu)先,屬于緊急避險
D.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甲、乙、丙分別購買了某住宅(共三層)的一至三層住宅,并各自辦理了房產證,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乙、丙都沒有權利分享住宅樓外墻的廣告收入
B.一層住戶甲對其他兩戶享有民事權利
C.如果丙想在樓頂興建一個花園,必須得到甲和乙同意
D.若其中一住戶出售房屋,其他兩戶有優(yōu)先購買權
5.甲乙二人是交往多年的好友,一日,甲請乙在某酒店喝酒,兩人微醉。下樓時,因一小事意見不合,甲推了乙一把,乙便從三樓摔至一樓,導致顱腦嚴重損傷,在送往醫(yī)院的途中身亡,對甲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
A.構成故意殺人罪
B.構成故意傷害罪
C.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D.屬于意外事件
江蘇公務員考試網參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售票員的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公交公司不承擔責任。售票員與動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對趙某的損害,但只是一種偶然結合的相互作用,雙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過失,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是承擔連帶責任,而是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2.C【解析】《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題中,甲乙受到損害都是由于王家的狗造成,因此王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除非受害人甲乙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本題中不能認為甲乙及其監(jiān)護人對所受傷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不能認為乙及其監(jiān)護人對甲所受損害有過錯。
3.B【解析】根據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緊急避險所侵害的他人合法權益必須小于所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在法理上,人的生命價值最高,所以不能以剝奪他人生命為代價實施緊急避險。
4.C【解析】《物權法》第70條的規(guī)定:“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AB項的說法錯誤。第71條規(guī)定:“業(yè)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yè)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故C項正確。優(yōu)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的先于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實踐中常遇到的情況有:(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該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3)共有人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4)知識產權法上的優(yōu)先購買權。因此,優(yōu)先購買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D項的情形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故不選。樓頂屬于三戶共同共有,私自建花園會侵犯其他兩戶的權利,故丙在樓頂建花園須得到甲、乙同意。
5.C【解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本案例中,甲對乙的死亡不存有故意心態(tài),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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