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蘇公務員法律知識備考練習(22)
1、王某將與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時李某的熟人張某路過,見李某不省人事,遂將其手機、錢包拿走。本案中( )。
A. 王某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沒有犯罪
B. 王某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gòu)成盜竊罪
C. 王某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gòu)成搶奪罪
D. 王某、張某共同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
2、下列做法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的是( )。
A. 甲經(jīng)過培訓仍不能勝任現(xiàn)工作,單位決定和他解除勞動合同
B. 勞動合同期滿,丁所在用人單位不愿意續(xù)訂勞動合同,該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C. 在試用期內(nèi),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D. 乙和某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于該單位給乙解決了本地戶口,乙必須在該單位工作滿三年,否則應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3、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講話中多次提到“人民”,他承諾:“我們要始終與人民心心相印、與人民同甘共苦、與人民團結(jié)奮斗,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努力向歷史向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這一承諾的根本原因在于( )
A. 我國人權高于國家主權
B. 以人為本是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第一要素
C.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D. 我國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都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的
4、甲、乙、丙各出資5萬元共同購買一輛汽車。之后,乙欲轉(zhuǎn)讓其對該車的份額。乙通知甲、丙后,甲、丙均表示愿意出5萬元買下乙的份額。那么,關于乙的份額,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應賣給甲
B. 應賣給丙
C. 應賣給先向乙表示購買者
D. 由乙決定賣給甲或丙
5、《人民日報》評論指出:“一個人揮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別人鼻子的地方。”下列可以代替該評論的名言是:
A. 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
B.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jīng)
C. 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D. 自由只服從法律
江蘇公務員考試網(wǎng)參考答案及解析:
1、解析:本題考查刑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王某與張某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二人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排除D。王某將李某打昏,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張某僅實施了盜竊財物的行為,所以構(gòu)成盜竊罪。所以答案為B項。
2、解析: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合同時,應該支付經(jīng)濟補償,B項錯誤;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C項錯誤;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D項錯誤。所以選擇A選項。
3、解析: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ABD說法錯誤,所以選擇C。
4、解析:題目中的情形屬于按份共有,即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段餀喾ā101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zhuǎn)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題中甲乙丙三人屬于共有人,乙欲轉(zhuǎn)讓股份,則甲和丙都有優(yōu)先購買權,這個時候由乙來決定賣給甲或丙。
5、解析:“一個人揮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別人鼻子的地方。”這句名言形象地說明了一個道理,言行是有邊界的。倘若每個人都以‘自由’為名侵犯他人權利,自由便不復存在。A選項洛克曾說:“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即自由和不自由是相對的,法律既是自由的提供者也是約束者。B選項“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jīng)”。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平等,契約自由,誠實守信,C選項“法律是自由的保姆。”柏拉圖說:“法律是自由的保姆。”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D選項伏爾泰“自由只服從法律。”自由就是從事一切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權利。每一個人所能進行的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界限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故選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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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賣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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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賣給先向乙表示購買者
D. 由乙決定賣給甲或丙
5、《人民日報》評論指出:“一個人揮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別人鼻子的地方。”下列可以代替該評論的名言是:
A. 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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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本題考查刑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王某與張某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二人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排除D。王某將李某打昏,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張某僅實施了盜竊財物的行為,所以構(gòu)成盜竊罪。所以答案為B項。
2、解析: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合同時,應該支付經(jīng)濟補償,B項錯誤;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C項錯誤;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D項錯誤。所以選擇A選項。
3、解析: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ABD說法錯誤,所以選擇C。
4、解析:題目中的情形屬于按份共有,即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段餀喾ā101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zhuǎn)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題中甲乙丙三人屬于共有人,乙欲轉(zhuǎn)讓股份,則甲和丙都有優(yōu)先購買權,這個時候由乙來決定賣給甲或丙。
5、解析:“一個人揮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別人鼻子的地方。”這句名言形象地說明了一個道理,言行是有邊界的。倘若每個人都以‘自由’為名侵犯他人權利,自由便不復存在。A選項洛克曾說:“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即自由和不自由是相對的,法律既是自由的提供者也是約束者。B選項“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jīng)”。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平等,契約自由,誠實守信,C選項“法律是自由的保姆。”柏拉圖說:“法律是自由的保姆。”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D選項伏爾泰“自由只服從法律。”自由就是從事一切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權利。每一個人所能進行的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界限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故選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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