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半月談》第19期
2011年《半月談》第十九期:被扭曲的《勞動合同法》
不久前,在某礦業(yè)公司工作近三年的劉統(tǒng)軍被解雇,沒有得到用人單位分文賠償。仲裁中,礦業(yè)公司拿出劉統(tǒng)軍與恒友物資貿易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聲稱他“系恒友公司招聘并派遣到礦業(yè)公司從事采煤工作”。對于這份合同,劉統(tǒng)軍表示:合同上簽名并非自己的筆跡。最后,法院以“劉統(tǒng)軍與礦業(yè)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判其敗訴。
近年來,用人單位將勞動關系“去簡就繁”的怪現(xiàn)象層出不窮。為了逃避法定責任,用人單位引入難以厘清的三方、四方甚至更為復雜的勞動關系。當勞動者的利益受損時,很難有效維護其基本權利。
日前,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致誠中心)選取了55起復雜勞動關系案件展開調研。該中心主任佟麗華說,用人單位故意制造種種“復雜”用工關系,犧牲了勞動者的利益,消減、扭曲了《勞動合同法》立法本意。
商場里面“踢皮球”
2009年,在家樂福超市從事威萊日化公司產品銷售工作的盛某,因懷孕而被辭退。
據盛某回憶,此前,該日化公司曾要求她與廣州人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表明:盛某為該人才公司雇員,被派遣至威萊日化工作。
此后,盛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家樂福及廣州人才公司繼續(xù)履行雇傭合同,并要求二者共同支付其社保補償金、加班費等數(shù)項賠償。
然而,仲裁委最終認定:盛某與家樂福之間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家樂福僅為盛某“提供了工作地點”,因而不應承擔責任。“這起案件中盛某所遭遇的就是典型的‘隱蔽雇傭’陷阱。”致誠中心律師王芳說。
據了解,國際勞工組織相關文件規(guī)定,“隱蔽雇傭”即“假造某種與事實不同的表面現(xiàn)象”,旨在隱藏或扭曲雇傭關系。
“‘隱蔽雇傭’的主要目的是為逃避勞動法管轄、社會保障支付及繳稅。這類不法用工方式在超市、商場的促銷員群體中最為常見。”王芳說,“表面來看,促銷員是由供應商招聘并推銷產品的,應屬于供應商的員工。但在工作期間,促銷員主要接受商場、超市的管理,統(tǒng)一著裝、佩戴工牌。推銷人員在銷售過程中,還需承擔理貨、打掃衛(wèi)生等多項工作。如有違規(guī)行為,超市、商場會對其進行處罰。”
由于促銷員多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因而,司法機關通常不認定其與商場、超市的事實用工關系。“商家、供應商用這種‘踢皮球’的方式推卸責任,讓原本就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更加維權無門。”王芳認為,超市、商場才是勞動力的實際使用者、工作指令的實際下達者。在目前司法實踐并不認可雙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應認定促銷員與超市、商場之間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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