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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梳理之公務員法五

Tag: 公共基礎 公務員法 2011-02-16 【 打印 】 我要提問我要提問
  【重點法條】
  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zhí)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意思分解】注意掌握任職回避的幾種類型。
  【快捷記憶】
  夫妻直系三近姻,兩同職務上下(人),一方如果任領導,組紀監(jiān)財審計人。

  【重點法條】
  第六十九條 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意思分解】地級以上機關一般不實行地域回避。其中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主要指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公檢法正職領導職務。

  【重點法條】
  第八十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ㄒ唬┪礉M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ǘ┰谏婕皣颐孛艿忍厥饴毼蝗温毣蛘唠x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ㄋ模┱诮邮軐徲、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xù)。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意思分解】:
  1、辭去公職會導致公務員身份的喪失。公務員辭去公職,須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2、注意任免機關的審批期限。
  3、不得辭職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熟悉第81條明確的列舉的四種不得辭職的情形。(服務年限/秘密職位/重要公務/審計審查)
  4、辭去領導職務并不影響其公務員身份,僅是將領導職務辭去而已。領導成員的辭職類型可以分為四種。(法定/自愿/引咎/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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