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梳理之行政訴訟法七
【重點法條】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意思分解】
1、掌握本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該原則意思是:(1)被告可以同一事實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行為;(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實、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為。(3)被訴具體行政機關因違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銷,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此限制。
2、行政機關違反該禁止性規(guī)定的后果:(1)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2)并按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處理。
【重點法條】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執(zhí)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真題回顧】
。2007年江蘇真題B類)
30、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BCD)
A.對應當歸還的罰款,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B.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100元罰款
C.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D.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直接追究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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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機關違反該禁止性規(guī)定的后果:(1)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2)并按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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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執(zhí)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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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BCD)
A.對應當歸還的罰款,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B.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100元罰款
C.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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