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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蘇公考申論熱點之醒酒中心

Tag: 江蘇公務員申論申論熱點 2010-12-28 字號: T | T | T 我要提問我要提問
  【社會問題的背景】
 。1)醉酒駕駛人將被送往武漢市公安交管局設立的“酒后駕駛醒酒中心”醒酒,酒醒后再接受交管部門處理。2010年11月10日上午,武漢市首個“酒后駕駛醒酒中心”在漢陽醫(yī)院掛牌。
  7名醉駕司機成為“酒后駕駛醒酒中心”的第一批“客人”,被“約束醒酒”。昨日上午,記者在漢陽醫(yī)院醒酒中心見到酒司機段某。
  段某介紹,9日晚8時許,他在漢陽大道某酒店飲酒后駕車,剛上路便被交警查獲。段某稱,他知道酒后不能開車,給朋友打電話讓他們來代駕,但朋友正在牌桌上,來不了,只好硬著頭皮開車。
  經查,段某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461ml/mg,是醉駕標準的近6倍。醒酒中心的醫(yī)務人員告訴記者,段某被送來時,情緒十分激動,對其身體初步檢查后,醒酒中心給他注射了醒酒藥物,他才平靜下來。
  段某酒醒后得知酒精濃度的數據,頓感后怕:“幸虧交警發(fā)現及時,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2)酒后駕駛被查是不是都將送往醒酒中心?
  市公安交管局事故處有關負責人稱,只有那些達到醉酒標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且被查處時,理智不清楚,不配合辦案、甚至鬧事的司機,才被要求送往醒酒中心“約束醒酒”。
  司機醉駕被查后,將根據其醉酒狀態(tài)決定是否送往醒酒中心。一般情況下,交警將用警車護送;醉駕人如果醉態(tài)嚴重,醫(yī)院將出動救護車到現場接人。
  據了解,今年1-10月,全市共查處酒后違法2000余起,其中醉酒駕駛300余起,共暫扣駕駛證1800余本,吊銷駕駛證100余本,行政拘留200余人。
 。3)目前,交管部門處理醉駕司機,往往是暫扣其駕駛證,讓醉駕司機回家自行醒酒后,再來交管部門接收處罰。因為醉酒駕駛人必須行拘15天,很多醉駕司機回家后,不再來交管部門接受處罰而“逃單”。
  “設立醒酒中心后可以杜絕這一現象。”市公安交管局事故處負責人稱,醉駕人如果拒不接受查處,將被強制送往醒酒中心,待其酒醒后再送往拘留所;如果當場愿意認罰,則直接送往拘留所。
  交管部門稱,設立醒酒中心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醉駕人的安全。從醫(yī)學角度講,醉酒人員發(fā)生死亡的比例較高,但目前基層交管部門缺乏專門的約束場所和手段,更沒有專業(yè)的醒酒治療人員和設施。
  (4)醉駕司機被送往醒酒中心后,還得掏一筆“醒酒費”。
  醒酒中心介紹,“醒酒費”一般由三部分組成:救護車運送費,治療費,床位費。初步估算,“醒酒費”最低得300元,高的可能近2000元,“買一瓶茅臺綽綽有余”。
  這些“醒酒費”還不包括抽血檢測醉酒程度的檢驗費500元。
 。5)交管部門設在漢陽醫(yī)院的醒酒中心,看上去很“專業(yè)”。
  漢陽醫(yī)院設置了專門的場地,配備了必要的醫(yī)療救護設備。醒酒中心集約束、醒酒、治療于一體,在對當事人實施醒酒的同時,進行必要的醫(yī)療性保護和救治。
  記者看到,每間醒酒房只能接收一名醉駕人,醒酒房內配置了衛(wèi)生間,還安裝了“電子眼”,記錄醉駕人的行為及醫(yī)護人員的治療情況。對行為不能自制的醉駕人,醒酒中心配有專業(yè)的約束繩帶,對身體不會產生傷害。
  (5)法律鏈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88號)
  第三十七條 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等警械。
  約束過程中,應當注意監(jiān)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后,應當立即解除約束,并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核心觀點】
 。1)從表面上看,設立“酒后駕駛醒酒中心”似乎是個懲戒酒后駕駛的良好舉措。但是,此舉似乎違反了法治的基本價值取向。因為“酒后駕車”給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潛在隱患,必須依法予以懲戒。懲戒措施的目的既在于懲罰,同時也為了教育。如果行政執(zhí)法劍走偏鋒,為懲罰而執(zhí)法,甚至為部門創(chuàng)收而“執(zhí)罰”,那就走到了依法執(zhí)法的反面。將酒后駕車者概莫能外地送到醒酒中心接受費用不菲的“約束醒酒”,懲罰的目的是達到了,但從此會令這些駕駛員心悅誠服地遵守交通法規(guī)嗎?結論似乎是不大可能。
 。2)這里有一個問題是,究竟“醒酒處”應該設在哪兒?不過無論設在何處,其性質都只能是非營利的救助點,起臨時性的約束作用,約束的主體只能是交管部門。法律責任不能私相轉授,更不能將之與效益捆綁。武漢這一“醒酒中心”也應避免“權力裝醉”,尤其不能有打醉酒人主意的“醉翁之意”。
 。3)或許“醒酒中心”之所以商業(yè)化,是基于救護車運送費、治療費、床位費等醫(yī)療救護設備,以及人員方面的費用。如若“醒酒中心”純粹公益化,不收取費用,會帶來人才和技術上的配備缺陷。資金不到位,“醒酒中心”缺乏專業(yè)的醒酒治療人員和設施,將陷入形同虛設的尷尬局面。“醒酒中心”商業(yè)化也許可行,但是關鍵是要做到專業(yè)、透明、公開。其一,“醒酒中心”必須聘請相對過硬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高標準的合理檢測。其二,“醒酒中心”的收支應有賬可查,每一筆費用都應透明清晰。其三,有必要向相關職能部門,最好向媒體和公眾定時公布收支情況。
 。4)事實上,如果真的把“醒酒中心”當作公共服務機構來建設,那就不應該收費。另外,從行政強制的角度說,交管部門強制對某些醉駕司機進行“約束醒酒”,屬于對公民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慎之又慎,相關程序和行為分寸必須被細謹規(guī)定和嚴格執(zhí)行。交管部門除了要在“強制醒酒的主體”上拿出更加具體可行的標準,整個“約束醒酒”的過程亦應全程透明,處于全程被監(jiān)督的狀態(tài)。
  一名醉駕的司機,的確是一名犯罪嫌疑人,但同時他也是一名暫時性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此刻他理應在“監(jiān)護人”的全程陪侍下,接受交管部門的約束醒酒。否則,交管部門無權自我判斷,而后徑直送醉駕司機去“醒酒中心”,更無權選擇對當事人進行300元或者2000元的醫(yī)療護理。所以,江蘇公務員考試網(
www.5yxx.com)專家認為收費高昂的“醒酒中心”偏離了它的公共職責,從而必須得到糾正。它應該也必須是一個充滿人文關懷的,非盈利性的,有必要被推而廣之的公共服務機構,實不應成為一個形跡可疑、鬼鬼祟祟的牟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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