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指導之公文處理(3)
五、公文歸檔
1、公文辦理完畢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2、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lián)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于保管和利用。
3、聯(lián)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立卷)、歸檔,其他機關保存復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4、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立卷)、歸檔。
5、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6、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六、公文管理
1、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tǒng)一收發(fā)、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2、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制度。
3、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shù)和印發(fā)范圍。
4、公開發(fā)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fā)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fā)布的公文,同發(fā)文機關正式印發(fā)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5、公文復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證明章。
6、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7、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并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8、銷毀秘密公文應當?shù)街付▓鏊啥艘陨媳O(jiān)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9、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關規(guī)定移交檔案部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清退。
10、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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